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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主修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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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丘愛鈴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依據〔大學法〕暨〔大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大學各學系肄業學生,經核准後得選他系為雙主修;選定雙主修者,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簡言之,凡在本學系以外,兼修他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者,稱為雙主修。 有關雙主修之修業年限,依〔大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換言之,選定雙主修學生之修業年限可長達七年。另依據〔學位授予法〕之規定,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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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雙主修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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