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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薪教育假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aid Education Leave
作者: 黃富順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留薪教育假係指雇主准予工作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免除工作,前往參與有組織的教育活動,工作者的薪津仍然照付。留薪教育假所參與的課程,多數為職業取向的內容,時間長短不一。此類課程,可由雇主提供,亦可由其他單位開設;可能是全時的,也可能是部分時間的。留薪教育假必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參與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前往參與學習活動。
  2.雇主仍要付給參與者工資或給予其他補償。
  3.參與者要有參與不同類型課程的機會。
  根據一九七四年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留薪教育假的課程大約可分為三類:職業訓練、通識教育和公民教育及工會教育等。留薪教育假始自一九七四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會議中的一項決議,要求各國正式確立帶薪教育假制度並付諸實施。目前在若干先進國家已日趨普遍,尤其是參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國家更為普遍,如義大利、南斯拉夫、法國、比利時、荷蘭、丹麥、瑞典、英國、美國等。歸結這些國家的實施情形,大致如下:
  1.實施留薪教育假的途徑甚多,可以透過正式立法,也可以採取集體商議的方式進行。
  2.工作者參與率仍然偏低,約為百分之一至二,參與者大多為教育程度較高和有良好工作的人,而不是非技術工人。
  3.課程多為職業取向,較少通識及公民教育。原因在於工作者對這類課程較感興趣,且此類課程較具經濟價值。
  4.經費大多由政府和雇主支付,如課程與工作有關的,雇主類皆同意付費;但如為一般教育,雇主往往不願負擔經費。
  5.正規教育體系在留薪教育假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多。最近由於傳統學生日漸減少,正規教育系統才開始對留薪教育假產生較積極的態度。
  6.留薪教育假與失業情況無關,亦即它並非是失業津貼的另一種方式。
  7.留薪教育假的未來發展取決於勞工和管理者的動態關係。如果管理階層是持傳統的觀點,職業取向的課程最可能產生;當管理者對教育與訓練有較寬廣的視野,通識教育課程才可能出現。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留薪教育假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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