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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肢體障礙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hysically Disabled
作者: 陳長益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根據中華民國〔特殊教育法〕,肢體障礙的定義為:上肢、下肢或軀幹欠缺正常機能,以致接受教育發生一定程度之困難者。換言之,患者有四肢或其中一肢、雙肢失去正常運動機能。依障礙程度可分輕度、中度、重度三類。輕度肢體障礙者的肢體行動能力及操作能力均接近正常,對學習過程甚少有不利影響。中度肢體障礙者的肢體行動能力不良而操作能力接近正常,或肢體行動能力接近正常而操作能力不良,經協助仍可從事正常學習。重度肢體障礙者的行動能力及操作能力均有嚴重障礙,非經特殊人為及機具協助,無法從事學習活動。
  導致肢體障礙之原因有以下三類:1.先天畸型或先天殘缺,包括:(1)受母體環境不良之影響,如藥物化學性中毒的抗組織胺(antihistamine)、抽煙、酗酒、鎮靜劑沙利朵(thalidomide)等之危害;母體生病如梅毒、德國麻疹感染;母體營養不良,如葉酸不足等;母體照射太多放射線。(2)胎兒發育缺損,如無腦症、水腦症;唇裂、額裂等;斜頸、畸型足及肢體短缺等。(3)遺傳影響,如染色體異常的道恩氏症候(Down syndrome);結締組織異常的麻煩氏症候群(Marfan syndrome)。2.後天因病造成之肢體障礙,包括:(1)中樞神經病變,如腦性麻痺、顱內腫瘤。(2)周邊神經病變,如小兒麻痺、注射時坐骨神經麻痺、發炎性神經炎。(3)肌肉病變,如肌肉營養性退化、重症肌無力。(4)骨骼關節性病變,如先天性髖關節脫位、發炎性關節炎、骨性腫瘤。3.外傷造成之肢體障礙,包括(1)中樞神經病變,如頸部外傷。(2)周邊神經病變,如生產時臂神經叢麻痺、外傷性神經斷裂。(3)肌肉病變,如肌肉纖維化、肌腱斷裂。(4)骨骼關節性病變,如骨折、出血性關節硬化。
  肢體障礙者的一般特徵,包括:1.因外傷造成肢體外觀之殘缺、變形,或是先天畸型而影響日常生活功能,如進食、提物、個人衛生料理及坐姿、站立、行走等動作有困難。2.如肢體外觀完整無缺,但因神經控制不良,或是肌肉明顯萎縮無力,而導致進食、提物、個人衛生料理及坐姿、站立及行走等動作有困難。
  肢體障礙者之就學輔導,根據中華民國〔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為:輕度肢體障礙者,於一般學校之普通班就學。中度肢體障礙者,於一般學校之普通班或特殊教育班就學。重度肢體障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附設之特殊教育班就學,或在家自行教育。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肢體障礙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