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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實施要求(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蘇式冬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課程實施要求,是為使課程在各地靈活實施的政府意見。
  在一九八一年頒布的〔全日制六年制重點中學教學計畫試行草案〕和〔全日制五年制中學教學計畫試行草案的修訂意見〕中,第一次明確提出:「這兩個教學計畫是指導性的教學計畫,各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包括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適當加以調整。」改變了過去國家頒布的教學計畫是指令性計畫,各地都要絕對實施的情況。在一九九二年頒布的義務教育課程計畫(試行)中,課程設置分成國家安排課程和地方安排課程兩類,並將九年課程按小學五年初中四年和小學六年初中三年兩種安排。在課程計畫的實施要求中明確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巿教育委員會、教育廳(局)在本計畫的指導下,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並對地方安排課程的課程設置、課時分配等做出明確規定。調整後的課程計畫,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各地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特別提出,對於民族小學和初級中學,初級職業技術學校、農村復式教學點(班),簡易小學和非全日制小學可以參照國家頒布的課程計畫進行調整。
  課程最終要靠相應的教學大綱、教材和學校具體教學活動去實施,因此在一九九二年頒布的義務教育課程計畫中,在實施要求中明確規定:「本課程計畫國家安排課程所規定的課程門類、教學內容、教學要求和課時分配,體現了國家對義務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各級教育部門和小學、初級中學組織安排教學活動的依據,是編定教學大綱和編寫教材的依據,也是督導、評估學校教學工作的依據。」課程計畫是和二十四個學科的教學大綱是同時頒發實施的。
  課程實施要求有一個分步走的過程。如一九九○年頒布〔現行普通高中教學計畫的調整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說明實施過程分兩步走,第一步在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選擇一些地方,從一九九○年秋季入學的高中一年級新生開始實行;第二步在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一九九一年秋季入學的高中一年級起實行。一九九二年頒布的義務教育課程計畫實施要求也是逐步的,一九九三年秋開學的全日制小學的起始年級都開始實施,初級中學起始年級的實施時間由各省自定。
  在課程實施中,強調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要認真做好實施前的校長和教師培訓等準備工作。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課程實施要求(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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