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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北闈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周愚文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南北闈指南闈與北闈,是明、清南北兩京鄉試的別稱。按明、清科舉制度,考試分為鄉試、會試(禮部試)及廷試(殿試)三階段。鄉試每三年舉行一次,考期一律定於子、午、卯、酉年的八月,地點則在各省布政使司衙門(清在省會)。至於南北兩京的考生,因明代於南北兩京均設國子監,為使其能就近應考,故於兩京京府衙門各設考場,分稱南闈與北闈。因清順治時撤銷南京國子監,名額併入北監,南闈遂廢,北闈則專指北京順天鄉試。
  參加北京順天鄉試的考生資格有三:一是直隸省籍的府州縣學生員,二是各省宦遊子弟未回籍應試而納捐的國子監貢監生,三是以官學資格應考的八旗子弟;三者總數恆在七八千以上。明神宗萬曆後,北闈解元必為直隸人,並成為定例沿襲至清。
  至於南北闈錄取的名額,明代太祖洪武初無定額,從實充貢。仁宗洪熙初,始有定額。南京國子監及南直隸共八十名,北京國子監及北直隸共五十名。至英宗正統間,南北直隸定為百名,之後再增至百三十餘名。至於清代,順治初,從寬規定順天府限取一百六十八名,後有增減。由於科舉事關士子前途,故舞弊之事屢見不鮮。以清為例,如世祖順治十四年(1657)丁酉科,聖祖康熙三十八年(1699)己卯科、四十四年乙酉科,世宗雍正十三年(1735)乙卯科,高宗乾隆四十八年(1783)癸卯科,及文宗咸豐八年戊午科(1858)等均發生弊端;其中順治及咸豐兩科,更興大獄。(參見「鄉試」及「秋闈」)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南北闈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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