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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英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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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ducation Act, 1944] (U.K.) |
作者: | 沈姍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英國〔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亦名〔巴特勒法案〕(Butler Act),是奠定戰後教育制度之基礎;自施行以來,直到〔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Reform Act, 1988)通過後,方有較大幅度之調整。〔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將原本之教育委員會(The Board of Education)改為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且賦予較為積極之功能。除此之外,其重要之內容包括:(1)廢除區分初等及高等教育之雙軌制,建立自五歲至十五歲的免費及義務教育,明確規範教育之實施為地方教育當局之責任。(2)擴張教育概念,涵蓋學齡以外之對象,且納入社區民眾的文化及娛樂需求,故地方教育當局對學前教育及部分時制之擴充教育(further education)也需提供。(3)提供初等及中等教育服務,如交通、免費牛奶及醫療照顧,至於免費午餐則針對需要者而提供。(4)建立兩個中央教育諮議委員會(Central Advisory Councils for Education, CACE),一個在英格蘭地區,一個針對威爾斯地區,做為教育部的諮議機構,許多重要之官方報告書均由諮議委員會提出。但自一九六七年之後,此委員會即停止不再運作。(5)所有的學校均須提供宗教教育,除了教會學校外,不應有教派之別。(6)各地方教育當局須提供適當的特殊教育,且盡可能於普通學校中施行。(7)鞏固教會與國家在教育供應上之關係,將原本學校教育大多數由教會主辦之狀況轉變為以國家辦理為主。 〔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雖經歷次修正,但仍為英國自二次大戰以來教育制度之基礎,至今仍有當時所研議之事項在進行,如學校交通,醫療照顧,宗教教育之堅持仍在〔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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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