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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王厥軒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位條例〕係大陸地區實施學位制度的法律,共二十條。
  該條例於一九八○年二月十七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一年一月施行。〔學位條例〕序言稱:「為促進科學專門人才之成長,促進各門科學學術水平之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之發展,以適應國家現代化建設之需要 ,特制定本條例。」
  〔學位條例〕對學位設置、獲得學位之條件、學位授予權之授權、學位授予辦法及實施機構等皆有規定。其要點如下:
  l.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2. 國務院設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
  3.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4. 學位授予單位應組織相關學科的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博士之學位論文及組織答辯,決定是否授予學位。
  5. 非學位授予單位之應屆畢業生,在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者,以及在中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他們的學位申請,可先向學位授權單位提出,然後按學位申請之程序,決定其是否獲得學位資格。
  一九八○年十二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共二十五條。學位按以下學科的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該實施辦法於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由國務院正式批准並施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位條例〕(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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