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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徒訓練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康自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徒訓練」又稱技術生訓練;起源於傳統的家庭父子間的技藝傳授,後隨社會的演進,逐漸成為各行業中師傅教徒弟的方式,如歐洲中世紀行會時期,學徒的招僱與訓練,均受師傅嚴格的管制。十八世紀工業革命帶動工廠制度興起後,學徒訓練逐漸受到重視,也逐漸發展為現代化的職業訓練制度,這種訓練適合於較高的技術水準,企業中的技術性與半技術性之工作,都可經由學徒的方式加以訓練。
  現在的學徒訓練通常指的是,一種由工廠與學校相互合作,但有時也指以師傅帶領學徒從事訓練之方式,以使年輕人或成年學徒能勝任之一種技術行業的長期訓練。訓練期間,學徒一面在學校或職訓機構修習相關知識及基本技能,一面在工廠隨師傅學習技藝,其僱用條件、待遇等,通常以法令、規章或由僱主與學徒其監護人或學徒本人雙方協議或簽定契約規定之。
  由於學徒訓練對象均為初次就業之青少年,其訓練目的又在培養合格的熟練技工,故所需時間較長,通常為二至三年;訓練課程內容均需妥為安排,除訓練職類由政府公布規定外,訓練期間並須接受政府的監督。此種訓練方式是一種理論與實際工作經驗結合的訓練方式。
  我國於七十二年(1983)十二月五日公布實行的〔職業訓練法〕中第十一條明定:「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十二條則規定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第十三條則規定技術生之訓練不得少於二年,並規定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徒訓練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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