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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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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謝國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係指大陸地區於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的一項教育規章。該條例分總則、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評審、聘任或任命、附則等六章共二十九條。該條例規定教師職務設教員、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高級講師為高級職務,講師為中級職務,助理講師和教員為初級職務。亦明確規定了教員、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的職責和任職條件。要求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法紀,能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積極承擔工作任務、學風端正;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身體健康。該條例亦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工作應在本地區、本部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成立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高、中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高、中級職務的評審工作;中等專業學校一般可成立教師職務評審組,負責本校教師初級職務的評審工作;經批准有教師中級職務審定權的中等專業學校可成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本校教師中、初級職務的評審工作。各級教師職務的聘任或任命應根據工作崗位需要,由專業科(教研室)負責人推薦提出任職人選,經相應評審組織評審通過後,由校長根據限額進行聘任。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為二至四年,可以連聘或連任。該條例的解釋權在國家教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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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