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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合格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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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小學合格教師係指擔任小學教學工作、具備合格學歷或雖未有合格學歷但取得「小學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小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者。 由於大陸地區不具備官方所規定合格學歷的小學教師甚多(主要在農村地區),且這類教師還將在一段時期內繼續存在。一九八六年五月,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轉國家教委〔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關於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規定:凡目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小學教師,一般應通過考核,取得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或者小學專業合格證書,並具備相應教師職務的任職條件,可稱之為合格教師。視實際情況,對一部分年齡偏大的教師(教齡滿二十年以上),如教學效果尚好,可不要求其獲得上述「兩證」,也算作合格教師。 「小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的文化考試一般每年舉辦一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計考三門課程:(1)教育學和心理學基本原理;(2)語文和數學兩學科中任選一門;(3)其他學科(自然、地理、政治、歷史、音樂、美術、體育)中任選一門。各種考試內容和要求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 官方規定取得「小學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的教師,只能被聘任或任命為小學三級教師,如想被聘任或任命其擔任小學二級教師以上職務,則尚須取得「小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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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合格教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