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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價值鑑定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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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詠仁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檔案價值鑑定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甄別各種檔案的現實價值和歷史價值,確定檔案的保管期限,挑選有價值的保存,剔除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 決定檔案價值的因素,一是檔案自身的特點和狀況,如檔案的來源、內容、形式及其他情況,這是決定檔案價值的基礎;二是社會對檔案的利用需求,這是檔案價值實現的社會條件。因此檔案價值鑑定的原則就是全面地、歷史地分析和研究這些客觀因素。 檔案價值鑑定的基本方法是直接鑑定法。具體做法是:一般以案卷為單位,遂分文件審查;在分析檔案價值時,應反映本單位的主要職能活動為出發點,結合考慮檔案的完整程度及檔案文件的作者、產生時間、名稱、可靠程度、有效性、外型特點等因素。 檔案價值鑑定的主要依據和標準是檔案保管期限表。其類型有:國家檔案行政部門製定的檔案保管期限表,是全國各機關確定一般性檔案保管期限的依據和製定其他各種類型檔案保管期限表的指南;專門檔案保管期限表,是各機關鑑定專門性檔案時通用的依據和標準;同系統機關檔案保管期限表,供同一系統內各機關鑑定檔案價值時使用;機關檔案保管期限表,供本機關鑑定檔案價值時使用。檔案保管期限表的結構,一般由順序號、條款,保管期限、附注及說明等部分組成,其中條款和保管期限是最基本的項目。檔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為3種:永久、長期(16-50年)、短期(15年以下)。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檔案鑑定工作在辦公廳(室)負責人的主持下,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進行。檔案館鑑定檔案需建立專門鑑定委員會,由館長和有關業務人員組成,並由同級檔案行政機關派人參加,亦可邀請與鑑定的檔案有關的機關負責人或專家、學者參加。 檔案館(室)在銷毀檔案時,必須編製檔案銷毀清冊,除登記準備銷毀的檔案外,還應標明檔案館(室)名稱、全宗名稱和編製日期,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檔案銷毀清冊經批准後,派兩名以上人員監督銷毀,並在銷毀清冊上注明「已銷毀」字樣和銷毀日期,由監督銷毀者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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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檔案價值鑑定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