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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訓練金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Vocational Training Fund
作者: 康自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職業訓練金」為企業界繳納之所應負擔的職業訓練費用。職業訓練旨在培養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之需要。職業訓練所培訓的技術人力為企業界所僱用,因此辦理職業訓練的費用應是使用者付費,也就是企業界應負擔職業訓練的費用。英國早於一九六四年所頒布的〔工業訓練法〕就規定各業須繳納訓練金。
  我國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施行〔職業訓練金條例〕條文共有十七條;其中規定凡經登記設立的製造業、礦業、建築業、水電煤氣業、交通運輸業及其他生產事業,有舉辦職業訓練需要而僱用員工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應提繳職業訓練金。職業訓練金的提繳率則由各業自行認定,但最低不得少於所僱用員工薪資總額的千分之十五。此項職業訓練金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的財團法人全國職業訓練金監理委員會負責保管與運用,各事業單位按月繳納。依規定繳納的事業機構亦可擬具訓練計畫,申請動支。職業訓練金自六十二年八月起收繳,期間遭第一次石油危機,經濟趨於衰退,政府顧及企業困難,乃自六十三年(1974)十二月起暫停收繳。〔職業訓練法〕於民國七十二年(1983)十二月五日公布實施後,〔職業訓練金條例〕同時廢止,職業訓練金監理委員會也同時撤銷。
  〔職業訓練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營業額之規定比例。其低於規定比例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以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但目前尚未開徵,完全由政府公共支出辦理。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職業訓練金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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