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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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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位條例〕係大陸地區實施學位制度的法律,共二十條。 該條例於一九八○年二月十七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一年一月施行。〔學位條例〕序言稱:「為促進科學專門人才之成長,促進各門科學學術水平之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之發展,以適應國家現代化建設之需要 ,特制定本條例。」 〔學位條例〕對學位設置、獲得學位之條件、學位授予權之授權、學位授予辦法及實施機構等皆有規定。其要點如下: l.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2. 國務院設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 3.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4. 學位授予單位應組織相關學科的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博士之學位論文及組織答辯,決定是否授予學位。 5. 非學位授予單位之應屆畢業生,在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者,以及在中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他們的學位申請,可先向學位授權單位提出,然後按學位申請之程序,決定其是否獲得學位資格。 一九八○年十二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共二十五條。學位按以下學科的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該實施辦法於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由國務院正式批准並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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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位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