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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biàn hù rén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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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辯護人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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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biàn hù rén |
解釋:
訴訟時,為被告者在法庭上辯護的律師,或非律師但經法院許可者,稱為「辯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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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辯護人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dvocate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辯護人或稱律師,指在法庭上為被告辯護的職業人士。由於在法律訴訟過程中,被告(clients)常缺乏法律常識,並且由於本身立場,不易以冷靜態度為自己作出適當的辯護,辯護人因此通常接受被告或法院的指定,為被告進行辯護,以保障被告的權利及地位。 辯護人的制度源起甚早。我國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民間就存有專幫人打官司的人,稱之為「訟師」。而西方古羅馬時代也出現過稱為「辯護人」的訴訟代理人,不過那時保護人(patrons)自然地就成為其當事人的辯護人,而且其地位主要是政治性的,也未接受任何的法律教育。封建制度在西方興起後,多數國家廢除了古代的辯論式訴訟,而改用糾問式,廣泛地使用刑罰逼供,辯護人因而失去了作用。有些國家如法國,辯護人主要適用於宗教法庭中,在世俗的法庭中進行訴訟,雖然也允許辯護,但只有僧侶才能進行辯護的工作。十二世紀後,法國禁止僧侶在世俗法庭中擔任辯護,代之以職業辯護人,但其權限則受到很大限制。至於近代的辯護人或律師制度主要起源於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間。一七八七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由律師協助其辯護。一八○八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了辯護原則和律師制度。 辯護人成立的目的主要為補助被告的辯護力量而設,故應以保護被告的利益為其職責,其立場與檢察官不同。由於其目的僅在協助法庭正確運用法律,以維護被告的正當權益,因此辯護人並不負任何協助法庭發現真相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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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辯護人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