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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基金(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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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陳國良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基金是學校自收自支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屬預算外資金,是高等學校資金來源的組成部分。一九八○年六月十一日,由原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聯合頒發了關於〔高等學校建立學校基金和獎勵制度試行辦法〕的通知,對學校基金的來源和使用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學校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校辦工廠(車間)、農(林、牧)場實現的純利潤;學校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協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所得研究成果轉讓或利潤分成及出售研究新產品、提供科技勞務等收入,扣除原材料、水電等有關費用後所得的淨收入;接受校外單位委託實驗、檢驗、化驗、解剖、設計、打樣、複製、繪圖、翻譯和藝術院校對外演出等收入,扣除原材料、水電、場租等有關費用後所得的淨收入;學校招待所、汽車、輪船(漁輪)、放電影、綠化、冰場、游泳池、出售零星廢品等收入,抵充各該項事業支出後的淨收入等。學校基金主要用於改善教學、研究物質條件和發展學校生產,包括四個方面:教學和研究、發展生產、教職工集體生活福利和個人獎勵。原則上用於教學、研究和發展生產部分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用於集體生活福利和獎勵部分不高於百分之四十。 高等學校基金在一九八○年代迅速發展。一九八六至一九九○期間,國家教育委員會直屬高校「學校基金收入」累計達一○點五一億元,相當於同期教育事業費撥款的百分之二十九,平均每年增長百分之三一點四;學校基金支出累計為九點一六億元,相當於同期教育事業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二。(參見「預算外教育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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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基金(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