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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編審制度(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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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梁一鳴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中小學教材的編寫和審定,由成立於一九五○年的人民教育出版社負責。根據一九五四年制訂的〔編輯施工計畫暫行辦法〕規定:凡準備新編、重編及大修的中、小學教學大綱、教科書及其教學參考書均循編輯施工計畫,以一本書為單位,由責任編輯草擬、編輯室討論、室主任核轉副總編輯批准。人民教育出版社實行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總編輯或責任副總編輯分層負責的三級責任制。 根據一九八二年〔關於中小學教材編審工作責任制的規定(試行草案)〕,總編輯、責任副總編輯的責任包括:確定某一門課程的教學目的、教材選材原則、體系和主要教學內容及其深廣度;解決教材中涉及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及各科教學內容中的原則問題;指導編輯室開展對課程、教材、教法的調查研究工作;審定書稿並簽字發排。 編輯室主任、副主任的責任包括:組織全室的編輯工作,掌握編寫進度,按時發稿;對教材中教學內容的政治性、科學性、文字表達性等全面審查;參加部分書稿的編寫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活動,分析各方面對教材的意見,制訂修訂原則。 責任編輯的責任包括:完成全書或部分書稿的編寫;收集、研究教材使用中的反映;集中、整理本冊教材的書稿檔案。 人民教育出版社在編寫中小學教科書時,亦聘請學者專家參加編寫及定稿工作。教材初稿編定後,由教育部邀請中小學教師、專家、教授及作家討論研究,並將初稿發到各省、自治區及直轄市徵求意見。教育部亦會委託有關的政府部門對教材送審本進行審查。 一九八六年,國家教育委員會把教材的編寫和審定分開,另成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中小學教材的審查和審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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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材編審制度(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