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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學事通則〕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地方學事通則〕係教育部於民國四年(1915)六月頒布,用以規範地方教育的設施。其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確定地方自治區為辦學主體,一是規定地方教育基金之來源及運用。關於以自治區為辦學之主體,係依據〔地方自治試用條例〕之規定:「本區教育事項,為自治事宜之一;以自治區擔負本區教育義務。」而自治區為辦理教育事務,「得就各該區畫分學區」,並「應於各該區組織學務委員會」,同時自治區依地方情形,「得聯合二區以上設立學校及辦理其他教育事務」。關於地方教育基金之來源,依據規定:「自治區內原有學款及從前關於教育之公款公產,應一律定為該區教育基金」;且「自治區內教育經費因追加或不足時,依照〔地方自治試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得增收公益捐」;又「自治區為辦理教育事務,得置基本財產及積存款項」;及「學校及關於教育設施所收之學費、使用費或補助捐助費,均得作為基本財產或積存款項」。關於各項基本財產及積存款項之管理處分,「由自治會議或區董決定之,但須經縣知事核准」;且「原有學款,經行政官提作他用者,應由縣知事詳明該管長官定期撥還,或另籌他款抵補」。專款專用,俾保障地方教育事業之發展。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地方學事通則〕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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