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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勞凱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簡稱〔高校六十條〕,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於一九六一年九月批准試行的關於指導高等學校工作的文件。全文包括總則、教學工作、生產勞動、研究生培養工作、科學研究工作、教師和學生、物質設備和生活管理、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制度和行政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共十章六十條。其基本內容如下:
1.高等學校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教育為無產階級的政治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培養社會主義的建設所需要的各種專門人才。其培養目標是:具有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願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逐步樹立無產階級的勞動觀點、群眾觀點和辯證唯物主義觀點;掌握本專業所需要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實際技能,盡可能了解本專業範圍內科學的新發展;並具有健全的體魄。2.高等學校必須以教學為主,保證平均每學年有八個月以上的時間用於教學;在教學中,必須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注意因材施教,做到教學相長;正確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原則,使學生通過生產勞動,以及實驗、實習、社會調查、社會活動等,獲得必要的直接知識和實際鍛鍊。3.正確執行知識分子政策,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正確畫分政治問題、世界觀問題、學術問題之間的界限。4.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行政領導的作用,高等學校的黨委會是學校工作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實行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校長是國家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校務委員會和學校的經常工作。高等學校設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行政工作的集體領導組織。5.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全校教師、職工和學生的思想政治覺悟和道德品質水平;團結全校教師、職工和學生,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教學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6.做好總務工作,保證全校教學和生活的物質條件。一九七八年教育部對這個條例進行了修訂,並定名為〔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仍然分為十章六十條。各章標題和次序基本未變,但將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改為「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並取消校務委員會,增設了學術委員會;要求把高等學校建成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學研究中心;明確提出知識分子是腦力勞動者,是無產階級的一部分,是黨的一支依靠力量;一九七八年十月四日通告試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