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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巴登法案](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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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George-Barden Act 1946] (USA) |
作者: | 康自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喬治-巴登法案]為[喬治-狄恩法案]的修正案近三十年的發展與努力,美國工業化經濟已逐漸轉變擴及服務性經濟。至一九四六年美國第七十九屆國會由參議員喬治(Walter F. George)與眾議員巴登(Graham A. Barden)共同提出另一職業教育法案,經國會通過稱為[喬治-巴登法案],以取代原[喬治-狄恩法案](George Deen Act of 1936)。該法案為美國[喬治-狄恩法案]修正而來,因此提供更多的職業教育發展,並且允許更具彈性的發展職業教育方案及提供職業教育更多的經費。依據該法規定,聯邦政府每年應增撥二千九百萬美元,補助農業、家政、工業行業以及商業教育的發展,拓展職業教育更多用途的基金。並且擴及商業之銷售分配職業教育(distribution education)的領域。 該法案又授權將行業與工業教育(trade and industrial Education)的部分撥款,用於實用護士教育(practical nurse education)及附加條款發展水產教育(fishery education)。至一九五八年國會通過第八項[國防教育法案](Title Eight of 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成為[喬治-巴登法案]的第三次修正案。該案授權以四年為期,每年由聯邦政府提撥一千五百萬元,作為支持培訓與國防有密切關係職業的熟練技術人力之用。 [喬治-巴登法案]有如下的改變: 1.支持兩個新的組織「美國未來農民」(Future Farmers of America, FFA)、「美國新農民」(New Farmers of America, NFA)。 2.提供已經受雇的工作者局部經費、部分時間或夜間的課程。 3.公共或其他服務業允許接受部分時間課程的補助。 4.提供職業教育相關人員差旅費。 5.穩固職業教育和職業輔導資訊發展。 6.提供青年人校外工作經驗訓練。 7.提供經費購買或租用職業教育用設備。 8.允許十八歲以上離開學校之青年接受養成訓練之選修課程,並給予經費的支持,但其實習時數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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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喬治-巴登法案](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