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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圖書審查條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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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楊漢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科圖書審查條例〕為民國初期中央教育行政系統實行大學院制後,於民國十六年(1927)十二月十六日由大學院頒布的關於審查中小學教材的文件,共計十六條。 此項條例宣布廢止前廣東國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布之有關規程,並規定:「小學校及中等學校,所採用之教科圖書,非經中華民國大學院審定者,不得發行或採用。」「審查圖書,以不背本黨的主義、黨綱及精神,並適合教育目的、學科程度,及教科體裁者,為合格。」應行審查教科圖書之種類,依其性質分為七類:(1)三民主義;(2)國文國語;(3)外國語;(4)社會科學;(5)自然科學;(6)職業各科;(7)音樂、圖畫、手工、體操等。各類教科書分教員用書及學生用書兩種。有關教材呈請審查的繳費標準是:教科書為定價之十倍,掛圖為定價之二倍。已審定之教科圖書,如需變更內容及形式,則須於二個月內呈請複審。已經審定的教科圖書歷時二年後,大學院若認為不合時宜,可取消其審定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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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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