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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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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是對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總則、職權、教職工代表、組織制度、工作機構、附則等方面所作的規定。該暫行條例由原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全國委員會於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布。全條例共六章二十條。 該暫行條例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為實現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設高度社會主義民主這一根本任務,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學校應建立和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組織形式。教代會在該校權限範圍內有下列職權: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畫、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施;討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教職工代表以系、處或教研室、科室、班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百分之六十左右。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繫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師應占多數。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該暫行條例適用於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基本精神也適用於其他各種形式的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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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