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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權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gōng mín quán
解釋:
具有公民身分才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等。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公民權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ivil Rights
作者: 沈六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民權」是指受憲法或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這些基本權利人人享有,或者被認為人人應該享有,而與個人的地位無關。本質上,這些基本權利可以分成兩類:第一是基本人權(basic human right),係指公平與適當的對待個人;第二是政治權利,此權利被認為在一個健全的與自由的社會中定必需的。不論何者,實際上都被許多人民所渴望。
  第一類包括法律平等與對待及供應平等的權利,以及公平審判的權利與免除不正當或非人性懲罰的權利,不因為一個人的種族、宗教或性別而受到歧視的權利,不管是政府或私人代表,都受到保護,反對武斷逮捕、偏見傷害、警察的野蠻行為等,這些權利都被當作基本權利,所有的人應該享有這種權利,在任何社會中,這種權利需要憲法的保護。
  第二類的政治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組織或參加工會、按照人的願望崇拜、與公然抗議反對政府政策,所有這些權利,在自由民主社會中,都被視為當然的權利。
  這兩類權利有相當程度的重疊,因此更被主張:此兩類權利應該擴大包含更多實質的權利(substantive rights);實質的權利,如工作權、提供最低限度的福利和教育,不同於程序權利(procedural rights)(此權利僅保證平等對待),實質的權利把社會付諸一種絕對的提供標準。顯然地,如果省(州)提供給白人教育機會,而不提供給黑人教育機會,或者如果福利的提供根據接受者的性別而有不同,就是違反民權。如果沒有人被提供免費的大學教育,或者,如果失業救濟金的發放低於每一個人的生活費用,此種情形,在過去顯然不被認為是否認民權。然而,由於民權理論(civil rights theories)和提供實際民權的發展,已經趨向於需要從程序的平等札實地擴展到保證最低限度的標準。有些憲法,如德國的〔基本法〕(Basic Law),實際上列舉一些最低限度,或甚至較高程度的基本權利事項。
  另一種趨向就是增加許多標準,如若有不同的對待方式就不公平,例如過去三十年來,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直有一股壓力,裁定以性別區分人民是違憲的,同樣地,裁定任何種族的區分也是否認民權的。最近另一種發展則在努力阻止法人或個人的私人代理人(private agents)表現差別待遇的態度。在英國,〔種族關係法案〕(The Race Relations Acts)禁止私人行使種族區分;在美國類似的措施也早經採行,例如私人房屋市場的交易。美國最高法院(The U.S. Supreme Court)堅持警察採取預告制度逮捕嫌犯,並應保持匿名,且有律師在場,這是人民的憲法權利。根據研究顯示:美國好幾百名警察都忽略了這一點。在歐洲,幾乎所有工業薪俸的研究都顯示:從法定權利到平等薪俸,婦女都沒有得到益處。如此看來,只有複雜而有力的實施機制才能夠實際上保證:法理上的權利(de jure right)成為事實上的權利(a de facto right)。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民權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