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監(韓國) - 教育百科
教 | |
育 | |
監 | |
( | |
韓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謝文全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監為韓國各道、特別市及直轄市教育委員會的執行長,執行教育委員會的決議,並在其監督之下執行道教育行政事宜。 設教育委員會及教育監為道(市)教育行政機關的制度,始於一九四八年韓國獨立建府之後。其後此制度雖迭經修正改變,但大體上仍沿用至今。依〔韓國教育法〕的規定,教育監由道(市)教育委員會選舉產生後,薦由道知事(市長)提請文教部長官核准,再由文教部長官提報大統領任命。教育監的任用資格如下: 1.須為學識與德望崇高者。 2.須有被選為地方議員之資格,但不可為政黨黨員。 3.須有教育專門職(教師、督學、研究員)約二十年以上之經歷。 教育監為教育委員會的執行長,教育委員會負責決策及監督工作,教育監則在教育委員會監督之下,領導所屬人員執行教育委員會的決策,同時向教育委員會提出教育興革建議並供諮詢。依〔韓國教育法〕及〔教育委員會職制法〕的規定,教育監掌管地方自治團體(即道、特別市及直轄市)內的教育、學藝之事項,並指揮監督所屬公務員,其具體職權如下: 1.關於規定該教育委員會的教育行政條例案事項。 2.關於編列該教育委員會及所屬機關預算事項。 3.關於制定該教育委員會的教育規則事項。 4.關於擬定該教育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的決算事項。 5.關於學校與其他教育機關的設立、轉移及廢止事項。 6.關於調整學生通學區域事項。 7.關於教育內容及課程管理事項。 8.關於教育、學藝的設施、設備及教材、管理事項。 9.關於本教育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的財產取得、處分之事項。 10.關於管理基本財產及積蓄金之事項。 11.關於振興社會教育及其他教育事項。 12.關於管理、指導學校體育、保健及學校環境淨化之事項。 13.關於經營、管理特別賦課金、使用費、手續費、分攤費之事項。 14.關於該教育委員會職員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15.關於指揮監督該教育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職員之教育、學藝及其權限委任事項。 在人口眾多的市如漢城等,設有一位副教育監襄助教育監。其下則分科辦事,一般分設學務局及管理局兩局,局之下再分設若干課,課之下再分成若干系(股),茲舉漢城特別市的教育行政組織圖為例(見下圖),以助了解教育監的角色。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監(韓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