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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經費〈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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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幼兒教育經費指舉辦幼兒園、托兒所及其他幼兒教育機構所需的費用。在大陸地區,根據一九八八年八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等部門制訂的〔關於加強幼兒教育工作的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幼兒教育所需經費;家長送子女入園應負擔一定的保育、教育費用;收費標準由教育部門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兼顧實際需要和家長的經濟承受能力,提出意見,經由物價部門核定。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試行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幼兒園的經費由設置者負責籌措;其經費標準,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幼兒園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幼兒園由設置者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標準制定:幼兒園收費應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標準與辦法執行;幼兒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門技能為手段另外收取費用,也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營利性活動;幼兒園的經費應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幼兒膳食費應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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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兒教育經費〈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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