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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視導制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張明輝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法國於一八○八年拿破崙頒布〔帝國大學院組織令〕之後,奠定了法國教育行政制度,在大學院的組織中即有督學之設置;一八五二年法國公共教育部開始設立公共教育督學處,為法國教育行政機關設立視導部門的開始。
  法國教育行政機關的視導制度,中央為中央督學處,大學區為區域督學處,府則為府督學室。法國中央督學處分設教學督學及教育行政督學。教學督學負責教學視導,結合學科專家成立小組,提供教師有關教學方面的輔導;教育行政督學則負責有關行政、會計及經營等方面的視導。兩類督學亦可臨時編組,共同進行合作視導。
  大學區的區域督學處,設置技術教育、青年與運動、醫務、職業輔導及地區教學等各類督學,協助大學區總長負責視導各有關方面的事務,並作為大學區總長的技術顧問。
  府督學處則設置小學教育、幼兒教育、技術教育、青年活動及體育運動、職業輔導、醫務等各類督學及工藝教育指導員。府督學原則上以視導小學為主,並可向大學區督學提出有關教師任用、遷調及獎懲方面的建議。
  有關督學的任用方面,中央督學處督學由教育部長就大學區督學、學校校長、教育部各司處副主管及資深教授中擇優提名,報請總統同意任命;大學區督學,則由教育部長就符合資格者中提名,並由內閣總理任命;至於府督學,則由大學區總長就符合資格之人選中遴選,並報請教育部長正式任用。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法國視導制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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