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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兒所工作條列〕(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何永魁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托兒所工作條例〕是指大陸地區關於嬰幼兒教育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於一九八○年由衛生部頒發。全文分為總則、嬰幼兒衛生保健工作、嬰幼兒教養工作、組織編置及工作人員職責、房屋和設備等五章二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1.托兒所是三歲前兒童集體保教機構。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遵照毛澤東主席「好生保育兒童」的教導,貫徹實行以保為主、保教並重的方針,為把兒童培育成體格健壯、品德良好、智力發達的後一代打下基礎,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
  2.托兒所負有教養三歲前嬰幼兒及解放婦女勞動力的雙重任務。保障嬰幼兒健康是托兒所的首要任務。要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實施科學育兒,控制傳染病,不斷增強兒童體質。對嬰幼兒要不斷提高保教質量,使每個孩子比在家裡生活得好,教育得好,分擔家長教育孩子的責任。
  3.托兒所的所址不得選在危害兒童健康發育的地方,如放散有害氣體的下風側等。
  4.衛生行政部門要領導好本地區各類型托兒所的業務,在各級托幼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作好托兒所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科學研究以及經常性業務輔導等項工作。
  5.衛生部門應選擇工作好的托兒所作為示範托兒所,並組織以示範托兒所為中心的業務輔導網,以利普遍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6.衛生行政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建設一支又紅又專的保教人員隊伍。要建立定期業務考核制度。托兒所所長、保健保教人員通過進修,達到高級或中級醫務人員程度者,經考核合格,可以晉升。
  7.托兒所要認真執行衛生部門制定的有關制度和要求。
  8.托兒所要以多種方式與家長保持經常的聯繫,了解嬰幼兒生長發育、生活習慣、餵養及疾病歷史,以及家庭和周圍環境等,以便在家長配合下,針對每個兒童的特點,進行保教工作。
  9.托兒所應認真貫徹勤儉辦所的方針,有計畫地置備必要的家具、運動器械、玩教具等。
  10.部隊、機關、廠礦、街道民辦、學校事業企業單位設立、變更、停辦托兒所時,要向當地衛生部門備案。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托兒所工作條列〕(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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