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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教育廳長(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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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tate Superintendent of Education(USA) |
作者: | 謝文全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州教育廳長為州教育廳的首長,在州教育董事會監督之下,綜理廳務並指揮所屬成員執行州教育行政事務。 州教育廳長的名稱各州不一,部分的州稱為教育廳長(Superintendent of Education, 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 or Director of Education),部分稱為公立教學廳長(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另亦有稱為教育州務卿(Secretary of Education),其中以稱廳長者居多,故一般文獻均以教育廳長一詞稱之。 州教育廳長的任用方式由各州規定,歸納而言有下列六種方式,其中以由董事會任命的方式居多。 1.由州民投票產生。 2.由州教育董事會全權任命。 3.由州教育董事會任命,但任命前須報經州長核准。 4.由州教育董事會任命,但須先報請州議會或州參議院同意。 5.由州長全權任命。 6.由州長任命,但須先經州議會或州參議院同意。 至於州教育廳長的任用資格亦因州而異,均由各州自行規定;惟歸納而言大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學歷:有的州規定須具有學士學位,有的州須具有碩士學位,有的州則須具有博士學位,有的州則無學歷上的規定。 2.經驗:有的州規定須具有行政經驗,尤其是教育行政上的經驗;有的州規定須有教學經驗;有的州則無經驗方面的規定。 3.資格證書:有的州規定須持有教育人員資格證書,或有取得該項證書的資格;有的州規定須已取得教師證書,或具有取得該證書的資格;有的州則無這方面的要求。 4.行政知能:有的州規定須有良好溝通能力;有的州規定須有學校財政及預算知識;有的州規定須有用人、指揮及協調的能力;有的州規定須有立法程序及應付議員的知能;有的州規定須了解社經、政治及民眾需求;有的州則無這方面的規定。 5.品德:有的州規定須品德良好,公正無私;有的州規定須有獻身教育的精神;有的州則無品德上的規定。 州教育廳長一般均採任期制,民選的廳長多為一任四年,連選得連任;有的州則在任用契約中約定任期;大多數的州則無明確規定,係隨州教育董事會或州長的好惡而定。 州教育廳長綜理廳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成員執行教育廳的任務。(參見「美國州教育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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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州教育廳長(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