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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企業(蘇聯)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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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Basic Enterprise (U.S.S.R.) |
作者: | 鍾宜興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基地企業係蘇聯教育部長會議為完成一九八四年四月通過的〔蘇聯普通學校與職業學校改革基本方針〕中所提出的目的,於同年的八月三十日提出〔普通教育學校基地企業條例〕,正式同意基地企業的設立。 基地企業成為職業教育的一環,與學校教育合作,共同參與學生勞動訓練、職業定向發展等各項活動。其目的在於完成學生的勞動教學與教育,進行職業輔導和訓練,以及安排學生從事公共勞動與生產勞動的任務。所以,完全中學、九年制學校與特殊的普通教育學校,都必須要有自己的基地企業,諸如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集體農場、林場、國營農場、科學研究所及其他企業與生產機構。一所學校可以有數家基地企業,而一家基地企業也可與數所學校合作。但是,指定一家企業或組織要成為學校的基地企業,則必須經由該地區的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提議並正式通過才行。而基地企業有關學生職業訓練的具體專業內容,公共勞動與生產勞動的活動,亦均須該委員會確定方能生效。 為達成上述目的,基地企業必須完成以下要求: 1.必須利用和發展該企業的教學設備,如教學工廠、學生勞動和休息夏令營的常設營地、學生生產隊伍的宿營站等。 2.撥發必要的工具與原料給學生,如儀器、工具、燃料、配套零件、半成品、工作服或是耕地等,以利教學的進行。 3.派遣專家、熟練的工人和集體農場的優秀人員,對學生進行教學並指導他們勞動。 4.組織八至十一(或十二)年級學生的職業訓練和公共勞動單位,規定學生生產任務,對學生生產的產品加以核算並銷售,並依規定發給學生工資,安排伙食等。 5.檢定畢業學生的職業技能並予以分級,按規定發給證書。 這項條例的實施在目前俄羅斯聯邦經濟不振、企業難以自保的情況下,已形同虛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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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基地企業(蘇聯)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