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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一級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王厥軒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學一級教師是指在大陸地區初級中學或高中任教,並經聘任或任命為中學中級職務的教師。
  一九八六年五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中學一級教師的職責為:(1)承擔高中或初中一門學科的常規教學任務;(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擔任班主任或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3)承擔和組織教育教學研究工作;(4)指導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能培養新教師。
  中學一級教師的任職條件是:年限上應是中學二級教師任教四年以上,或者是獲得碩士學位者。另須具備的條件是:(1)所教學科有紮實基礎,對本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學方法熟練,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2)能根據學生年齡特徵進行道德教育,教育效果好;(3)具有組織和指導教學研究的能力。
  大陸官方還規定:如中學二級教師能勝任二門學科教學,則在相同情況下,校長在聘任或任命時,可比只勝任一門學科教學的教師高出一級職務。
  中學一級教師的資格由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學一級教師(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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