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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勒法案〕(英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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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Butler Act 1944](U.K.) |
作者: | 陳伯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巴特勒法案〕係英國國會於一九四四年通過一項教育法案,通稱為〔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 1944);因為是由當時教育委員會的巴特勒(R.A. Butler)所提出,故又名〔巴特勒法案〕,此法案奠定了英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教育設施的基礎,大部分基本條文至今仍繼續施行。 該法案條文共有一百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1.廢除原先只負督導責任的「教育委員會」,設立全國性教育領導機構,即「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以加強中央對教育的監督與管理。2.廢除以往中小學重疊的學制,係全部學程分為初等教育(五至十一歲)、中等教育(十一至十八歲)及擴充教育(十五歲以上受完義務教育而不在學之青少年)三級連貫的制度。3.將義務教育由九年延長為十年(五至十五歲),今後並得不經立法延長至十一年。4.公立中學實施免費教育,並依學生身心發展狀況、能力和需要,提供不同類型教育,即文法中學、技術中學及現代中學等三分制(Tripartite system)中等學校。5.將獨立學校納入國家教育制度之中,並規定所有公私立學校實施宗教教育。6.規定「獨立學校」(independent schoo)(公學及私立學校)必須在教育部註冊、備案並接受檢查及監督。7.規定地方教育當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簡稱LEA)的職責是提供充分的初等與中等教育;為學生提供免費醫療、牛奶、午餐等服務,並對接受高等教育及擴充教育的青年提供獎助學金。此法案對英國普及中小學教育影響頗巨,惟對教育機會均等理想之實現,仍有限制。自一九七八年教育大辯論(Great Debate)後,已另頒布相關修訂法案,並改進有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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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巴特勒法案〕(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