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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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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尚大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衛生工作的法規性文件,由教育部與衛生部共同制訂,於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布試行。目的是為了加強高等學校衛生工作,增進學生健康,為現代化建設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 該暫行規定共四章,主要內容是: 1.高等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面向學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防治疾病工作;改善教學衛生、環境衛生和飲食衛生、宣傳衛生知識,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與體育工作相結合,不斷增強學生體質,提高健康水準。 2.要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體育活動和休息時間。 3.建立並健全學校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織,大力開展以滅害滅病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 4.教室、實驗室、圖書館等學習場所,要光線充足,通風良好。 5.認真做好新生入學體檢複查工作。 6.要積極開展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7.要做好食堂衛生工作。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教職員工和學生,要做好防護工作,並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8.每學期要為學生安排兩次衛生知識講座。學生要有良好的衛生習慣。 9.各省、市、自治區的高教(教育)部門,要把高等學校的衛生工作納入全面貫徹教育方針的工作計畫。 10.各級衛生部門應設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高等學校的衛生監督、業務指導,協助安排衛生人員培訓工作。 11.高等學校由主管體育工作的校(院長)、系主任同時分管校(院)、系衛生工作,並定期研究、布置、檢查和總結工作。 12.校醫院或衛生所除由校(院)領導外,同時接受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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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