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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政策(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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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留學生政策係根據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外留學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留學生政策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歡迎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公派留學人員有義務在學成之後回國服務;所有在外學習的人員,不論其過去的政治態度如何,都歡迎他們回來,包括短期回國進行學術交流合作,以及探親、休假;對在國外說過錯話或做過錯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參加了反對中國政府的組織、從事過危害公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人員,只要他們退出這些組織,不再從事違反「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動,也都一律歡迎回國工作。(2)對持過期因公普通護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護照的留學人員,可為其辦理護照延期手續或換發新護照;對要求將因公普通護照換為因私普通護照者也可給予辦理;已取得外國國籍者應提出退出中國國籍,依照中國國籍法的規定辦理,按外籍華人對待。(3)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後,只要持有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就無須再履行審批手續即可隨時再出境。(4)留學人員回國後,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可回原單位工作或自行聯繫工作,也可進入「三資」企業工作或自行開辦企業等。(5)應當允許留學人員的家屬申請出國探望留學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審批。(6)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為方便留學生回國而簡化入出境手續,妥善解決留學回國人員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具體問題;在留學回國人員較集中的地方,可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社會團體根據需要建立留學服務機構,幫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事宜並提供各種服務。(7)駐外使(領)館代為管理留學事務,應保護在外留學人員的合法利益,對他們的學習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給予幫助,為他們排憂解難,並及時向他們介紹國內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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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留學生政策(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