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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本正源 - 教育百科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 |
漢語拼音: | 猶「正本清源」。見「正本清源」條。01.《晉書.卷七五.劉惔列傳》:「古之善政,司契而已,豈不以其敦本正源,鎮靜流末乎!」<a name="端本正源"> </a> |
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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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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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源: 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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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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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_敦本正源 |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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