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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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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幼稚園設置辦法〕是國民政府有關幼兒教育的文件。民國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由教育部公布。此項辦法是在民國二十八年(1939)所頒〔幼稚園規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共三十二條。其中主要規定有:幼稚園收受四至六足歲的兒童;附設於國民學校、中心學校或小學,亦可單獨設置;縣市政府、各級師資訓練機關及私人均可設立;幼稚園的設立與停辦均應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幼稚園的編制應按兒童的年齡智力分組,視兒童人數多寡合併或分別保育,教員與兒童人數的比例不得超過一比二十;幼稚園得視地方情形分別實行平日制、上下午二部制或全日制;保育應順應兒童的個性及其身心發展程序,不得過度或授予讀書、寫字等類於小學功課之事項,應注重養成良好習慣,不得施行體罰;園舍建築以平房為原則,應有保育遊戲工作、午睡及其他必要的園舍,並須有遊戲及自由活動的園庭;幼稚園實行收費制,收費數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並應為貧寒優秀兒童設置免費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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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稚園設置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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