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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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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是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九三年一月發布有關獎勵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規定的文件。此文件的發布,標誌著中國大陸獎勵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已經成為一項國家制度。全文共十三條。主要規定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其中有突出貢獻者,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的教師,同時頒發「人民教師」獎章和證書。 獲得「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的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足以為人師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關心學生全面成長,教書育人,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2)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優異者;(3)在科學研究、教育教學研究、技術推廣等方面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大的科學價值或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4)在學校管理和服務、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者。 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每兩年舉行一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每次按照教職工總數的千分之零點五左右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獎勵名額,名額中的百分之十為「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和「人民教師」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統一組織領導,負責評審和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的獎勵人選。教師獎勵工作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對「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給予物質獎勵,享受一次性獎金,「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待遇。「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工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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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