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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績優升學輔導辦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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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張宏亮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運動績優升學輔導辦法〕全名為〔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教育部為辦理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之升學輔導,於民國五十五年(1966)即制定〔各公私立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送升學辦法〕,主要目的在獎勵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致力於名項運動,提升運動水準,培養優秀人才,輔導其繼續升學。 三十年來,由於環境的變遷,其間經歷了十次的修訂。運動績優學生之升學輔導主要分為甄審及甄試二類,甄審及甄試辦法摘介如下: 1.甄審:辦法第二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年齡未超過二十足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學生,年齡未超過十七足歲,德育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應屆畢業生以前五學期為準),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畢業學歷,分別甄審輔導升學至發展同一運動項目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 (1)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八名或示範賽前三名者。 (2)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3)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示範賽前二名者。 (4)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5)曾經由選拔獲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各種國際分齡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6)曾經由選拔獲為國家代表,並經國際分區預賽產生代表隊後,再參加之各種國際分齡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2.甄試:辦法之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參加甄試。 (1)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者。 (2)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組織舉辦之世界錦標賽或亞洲、洲際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錦標賽者。 (3)曾經由選拔獲為國家代表,合於下列各項規定之一者: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各種國際分齡分級運動錦標賽者。需經國際分區預賽產生代表隊後,再參加之各種國際分齡分級運動錦標賽者。未經國際分區預賽直接報名參加之各種國際運動競賽,其實際參賽國家或地區在七個以上,獲得前三名者。 (4)曾參加臺灣區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創新大會紀錄者。 (5)曾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者。 (6)曾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創新大會紀錄者。 (7)參加教育部指定之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或臺灣區各單項運動錦標賽,除需經參加分區預賽或依運動實力分組比賽之最優級組外,其同級組實際參賽隊伍或人數在七個以上,獲得第一名或創新全國紀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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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運動績優升學輔導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