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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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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指大陸地區教育部制定後於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由國務院批示轉發有關教育學院建設的第一個法規性文件。 該文件明確規定教育學院是承擔培訓中學在職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的具有師範性質的高等學校。該文件的內容分為六部分。(1)教育學院的任務:包括提高中學在職教師的政治、文化、業務水準,分期分批培訓教育行政幹部,並開展教育科學研究成為具有指導作用的教育中心。(2)教育學院的學員:中學在職教師、教育行政幹部,經所在單位同意,均可申請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進修。作系統進修高等師範專科、本科課程的教師,需要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有初步教學能力。學員入學前要進行考試,擇優錄取。學院對學員所學的課程都要進行考試,成績存入檔案,作為教師、幹部評定職稱和晉升的依據之一。系統進修高等師範院校課程的學員,學完所規定的課程並經考試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享受普通高等師範院校畢業生的同等待遇。(3)教育學院師資隊伍的建設:建立一支專職為主,兼職為輔,又紅又專的教師隊伍。教師的進修要納入國家高等學校師資進修計畫。教育部門有計畫地從基礎較好的高等師範院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安排有教學經驗的教師到教育學院任教。國家分配研究生和大學本科畢業生時,對教育學院應與高等師範院校同等對待。(4)教育學院的經費、基本建設、編制及教學設備: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納入地方教育事業費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人員編制根據承擔的任務確定,直轄市、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可適當放寬。圖書資料、教學儀器等要逐步充實,以保證學員進修的需要。(5)教育學院的領導體制及組織機構:省、直轄市、自治區(下稱省級)教育學院受省級人民政府領導,省級教育廳(局)主管。省級人民政府委託行署和盟領導以及市、州(下稱地級)舉辦的教育學院,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地級政府雙重領導。教育學院的建立、改建、撤銷,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送教育部備案。(6)加強對教育學院的領導:省、地兩級政府對教育學院的建立、領導幹部的配屬、師資隊伍的建設、區域性的合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等,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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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