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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高級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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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學高級教師係指在大陸地區初級中學和高中任教,並經聘任或任命為中學高級職務的教師。 大陸地區於一九八六年五月頒布的[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中學高級教師的職責為:(1)承擔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指導教育教學研究工作;(2)承擔教育科學研究任務;(3)指導一、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或承擔培養青年教師的任務。 申請中學高級教師職稱有任職年限和學歷要求,一般應是中學一級教師任教五年以上,或者獲得博士學位者。除此之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1)對所教學科目有系統、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顯著;或者在學生道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成就者;(2)在教育科研方面寫出具有相當水準的科研報告或論著(須在省、市級刊物上發表),或者在培養青年教師業務水準方面有顯著成就者。 大陸官方規定凡具備中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由中學自願到小學任教並從事小學教育研究者,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仍可聘任為中學高級教師。一些已在小學任教多年,其教育教學水準和能力高於小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者,亦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後,被小學聘任為中等高級教師。 為鼓勵青年教師脫穎而出,官方還規定:對年齡在三十五歲及以下者,只要其在教育及教學領域或者教育科研方面成績優異,其申請中學高級教師,可不受學歷和任職年限的規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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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學高級教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