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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選拔制(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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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韓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考試選拔制係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一種制度,即按照統一或個別的標準,進行競爭性入學考試;根據考生成績和其他條件作淘汰性選拔,擇優錄取高等學校新生。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實行考試選拔制已有相當長的歷史。民國三十八年(1949)以前,高等學校或舉行單獨招生考試,或舉行聯合招生考試,考生可任意參加一所或幾所學校的考試,新生入學報到率較低。民國三十八年(1949)以後,該制度繼續沿用。根據教育部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一九五○年度暑假招收新生的規定〕,各大行政區在適當地點定期實行全部或局部高等學校聯合或統一招生。全國六大區二百零一所高等學校中,有三個大區的七十三所高等學校實行聯合招生。一九五一年擴展為六個大區聯合招生。自一九五二年起,全國高等學校開始實行統一考試招生的辦法。一九五二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間,除一九五八年曾改為省、市自行考試,學校單獨招生或聯合招生外,均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統一招生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統一考試中斷達十一年。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六九年高等學校停止招生。一九六九年恢復招生,但廢止考試選拔制,採用農村各公社、城市各行業推薦入學的辦法。因標準不一及「走後門」(即通過人際關係繞過正規手續入學)現象的干擾,新生程度參差不齊。一九七七年廢除推薦選拔制,恢復全國統一考試招生制。具體辦法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國家教育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統一的方針、政策、計畫、辦法和有關規程;每年在固定時間(七月七日至九日)按照統一的命題、統一報考標準、考試科目、政治審查標準、健康檢查標準及錄取新生的原則,由各地區按統一規定錄取新生。 為了改進考試選拔制,自一九七八年起,已進行或正在進行的改革有: 1.分普通高等學校計畫招生為國家任務(含部分定向招生)、用人單位委託培養、自費生三種,後兩種必要時適當降低考試成績要求。 2.授權部分學校從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和外語學校招收一定數量的保送生,不經入學考試直接入學,以彌補考試選拔制的不足。 3.在逐步推行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改革高考科目設置和錄取新生辦法的試點(一九九一年起在湖南、雲南、海南三省試行,後又推廣至其他若干省)。 4.在某些省(市、自治區)試行單獨考試、單獨招生的辦法。 5.設立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中心,推行以計算機為主的現代化作業管理招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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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考試選拔制(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