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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齒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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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ù ch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bù chǐ
解釋:
  1. 不屑與之為伍。
    【例】他這種賣友求榮的行為,真令人不齒。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不齒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bù chǐ
解釋:
1.羞與為伍。如:「他的作為,令人不齒。」
2.不錄用。《書經.蔡仲之命》:「降霍叔于庶人,三年不齒。」漢.孔安國.傳:「罪輕故退為眾人,三年之後乃齒錄,封為霍侯。」《禮記.王制》:「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漢.鄭玄.注:「齒猶錄也。」
3.周代官分九等稱「九命」,三命官參加鄉飲因尊貴而可以不按年齡順序排列入座;座位居一般人之上,稱為「不齒」。《周禮.地官.黨正》:「再命齒于父族,三命而不齒。」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不齒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傅元龍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不齒即不准錄用之意,語見〔尚書.蔡仲之命〕,當周公攝政時,管叔、蔡叔等人散布謠言,中傷周公,並勾結殷商遺民叛亂,周公親自東征,平定亂事,並作了下列處置:「辟管叔於商;囚蔡叔於郭鄰,以車七乘;降霍叔於庶人,三年不齒。」周公依罪行的輕重,殺管叔、囚蔡叔,並把霍叔降為平民,三年不准錄用,類似現代的褫奪公權。〔孔氏傳〕:「三年之後乃齒錄。」也就是三年之後仍可以錄用為官。
  不齒的涵義,由不予錄用延伸為「不值得提起」的輕藐含意,簡單的說,就是「沒有說的價值」;再把輕藐的含意加重為「看不起」,平常說「為人所不齒」是「讓人不屑於提到或說起」的意思,近來偶有誤用「不恥」二字代替「不齒」;應該注意。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不齒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