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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分權制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林進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地方分權制是教育行政制度的型態之一;凡是政治制度採地方分權的國家,其教育行政制度亦多採用地方分權制。所謂地方分權制就是由地方政府各自管理所屬區域以內的教育行政有關事宜,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不負實際教育行政的責任,而以地方政府為各地方教育行政之最高機關。
  教育行政實施地方分權制的理由,是基於:(1)權力分散,不致使全國教育設施流於呆板;(2)教育行政權力操於地方,得以適應各地方之特殊需要;(3)地方握有實際教育權力,足以促進各地方之自由發展;(4)權力操之於地方,便於就地指揮監督;(5)權力操之於地方,不致造成地方政府對於中央之依賴;(6)權力分散至各地方,不致於因上級機關之不健全而影響及於全體;(7)教育權力分散,可免除教育事業受政潮之干擾。
  地方分權制雖然有因地制宜,提高行政效率,引起地方人士對於教育事業的興趣,及各地有自由實驗研究和互相競爭的機會等優點,但其缺點亦相對的存在:(1)國家教育政策和政治理想不易實現;(2)無法根據國家的需要釐訂整個的教育計畫,付諸實施;(3)全國教育事業無法有一致的步調,同一的目標;(4)無法建立畫一的教育標準,使全國教育平均發展;(5)教育人員與經費無法達到全國同一之水準,以保障國民教育機會均等;(6)在非常時期,無法迅速改變各地教育措施,以配合新的國策等方面。
  教育行政採地方分權制的國家,可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政府原無主管全國教育行政之權,中央僅設有教育署,負責研究、統計、分配經費、國際交流,以及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 D.C.)的教育等工作。艾森豪政府時期,首度成立衛生、教育、福利部;卡特任總統時,又將教育部單獨設立,但其權限在中央各部門中仍是最小的。因為根據美國憲法之規定,教育行政的權力由各州政府掌理,而各州又多將教育行政權力的大部分付託給地方,因而地方政府及人民實質上具有決定所轄區內教育政策、經費、人事、組織以及具體教育設施的權責。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地方分權制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