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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權利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Rights of Teachers
作者: 梁茂森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權利係指憲法所保障、相關法律命令對教師所賦予的利益,以及教師專業團體所涵蘊的利益。
  就憲法所賦予之權利而言,教師享有一般國民所應享之權利,如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祕密通訊、信仰宗教、集會結社之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保障,請願、訴願及訴訟權之擁有等,唯上述自由或權利僅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始受憲法保障,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將受到法律的限制。
  就法令而言,教師所享有的權利,分布於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上之相關規定。如民法上所規定之人格權、姓名權、購置買賣財產權等;刑法上所規定之刑事責任的界定、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行使等;在行政法規上,一般國民得享之權利,教師亦享有之。而相關教育、人事法規則有更明確之規定,其主要者有各級學校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各項人事法合所規定之聘用、俸給、服務、遷調、進修、福利互助、差假、保險、撫卹、退休等權利。
  就專業上的權利而論,目前法令並無明確規定,教師基於專業的需要,根據其專業上的認知,在不悖離國家政策及教育原理之原則下,有決定教材內容、教學方法、教學進度、教學評量等之自主權,並有自由從事學術研究及組織或參加教師專業團體的權利。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權利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