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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教育館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陳益興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社會教育館係屬綜合性的社教機構,與專業性的社教機構如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戲劇院、音樂廳等相較,其社教活動較多,社教功能亦更為多元化。
  社會教育館設立之法源,為現行〔社會教育法〕第四條,該條文規定:「省(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育之發展。」根據此規定,社會教育館的任務為:(1)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2)輔導各該地區社教機構推展社會教育;(3)輔導各該地區之學校、社會團體及相關單位辦理社會教育。
  具體而言,社會教育館係扮演策畫開展、輔導推廣、聯繫協調、研究發展等樞紐角色的社教機構。論其功能,根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研究所於民國七十九年(1990)六月完成的〔省立臺南社會教育館目標與功能規劃研究〕指出,社會教育館具有下列七項社會教育功能:
  1.訊息傳播的功能:提供有關社會教育活動的訊息;
  2.諮詢服務的功能:辦理有關社會教育的諮詢服務,包括成人教育、家庭教育及其他社會教育的諮詢工作;
  3.統籌規劃的功能:與其他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協調聯繫,統籌規劃輔導區內之社會教育活動;
  4.資源提供的功能:對於其他社會教育有關團體提供必要的協助,包括人力的支援、經費的補助、場地的提供、器材的借用等;
  5.活動辦理的功能:自行辦理各種社會教育活動,包括成人進修教育、技藝研習活動等;
  6.督導評鑑的功能:對輔導區內的社教機構,負責督導與評鑑的工作;
  7.研究發展的功能:負責輔導區內社會教育活動的研究,並根據社會需求,發展新的社會教育方案。
  就社會教育館設立情形而言,我國臺閩地區目前設有省(市)立社會教育館六所與金門、連江縣立社會教育館二所,其名稱與輔導區如下表所列。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社會教育館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