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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費(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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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齊翔和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退休費是指國家或企業按月發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大陸地區於一九五○年三月由政務院發布的〔關於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只適用鐵路、郵電、海關等單位的職工。一九五一年二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根據工齡長短,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的養老費,適用於鐵路、郵電、航運及百人以上的各類工廠。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根據工齡長短,可發給退休人員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的退休費。一九五八年三月頒發的〔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對退休條件及待遇作了調整,並廢止以上兩個辦法,結束了兩套退休制度的歷史。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略為提高了退休費標準,並較大幅度提高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退休費,由原來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提高到百分之九十。同時還規定退休生活費的最低保證數。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關於教齡津貼、護齡(護士工齡)津貼作為計發離休、退休費待遇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又與人事部聯合發布〔關於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提高百分之十部分可以作為計發離休、退休費基數的通知〕,都旨在提高退休費以應付通貨膨脹。
  在一九九三年由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又根據退休人員的工齡重新規定了退休費發放的標準:按退休前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發給。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退休費(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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