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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技術等級制度〕(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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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穆心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運動員技術等級制度〕是大陸地區以運動員的技術水準和比賽成績為依據而授予不同級別稱號的一項制度。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制定發布,目的在於鼓勵運動員勤學苦練,迅速提高運動技術水準。現行的制度是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實施。 該制度規定,運動員技術等級分六個級別: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和少年級運動員。獲得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工作積極,體育作風好,並達到該等級稱號所規定的技術標準。各級別技術等級標準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根據大陸運動技術水平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上有關情況制定公布。制定標準大體遵循以下原則:國際級運動健將的標準是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中取得優異成績,及在正式國際比賽中成績達到世界水準的運動員;運動健將是在國際、洲級重要比賽中取得好成績和在全國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和運動成績達到相應標準的運動員;一、二級運動員分別要在全國、省級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和運動成績達到相應標準;三級和少年級運動員標準較低,經過一定的訓練基本可達到。各級別的標準每四年修訂公布一次,必要時可隨時修訂。 運動員達到該等級稱號所規定的技術標準後,即可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經相應級別的裁判員在成績證明單上簽字後,報請具有相應批准權限的體委審核。運動健將、國際級運動健將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審查批准;一級運動員由省一級的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體委直屬體育學院、中國火車頭體育協會批准授予;二、三級和少年級運動員由地、縣級體育運動委員會及體育學院、中國火車頭體育協會批准授予。在特殊情況下,各級體委可以審核應由下級體委審批的技術等級稱號。凡經批准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運動員,由批准機關發給證書、證章。 此項制度於一九五六年首次公布實施,當時稱為〔運動員等級制度〕,一九五八年、一九六三年作了兩次修改,一九六六年一度中斷施行。至一九七八年恢復試行更名為〔運動員技術等級制度〕,一九八一年、一九八四年又兩度修改公布。一九八四年修改時,增加了國際級運動健將的級別,將歷來的五個級別增至六個級別。 自一九五六年實施運動員技術等級制度以來,到一九九○年代大陸已有一千一百五十三萬餘人獲得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其中國際級運動健將五一六人,運動健將一萬五千人,一級運動員四萬二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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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運動員技術等級制度〕(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