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差別待遇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chā bié dài yù |
解釋: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
|
注音: | |
漢語拼音: | chā bié dài yù |
解釋:
立足於歧視或不平等的對待方式。如:「基於人人平等的原則,不論性別、宗教、種族在教育、就業、經濟上都不應有差別待遇。」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差別待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Discrimination |
作者: | 莊道明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差別待遇習稱歧視,是以獨斷的立場,對一群人做不利的待遇,使團體間在社會上保持相當距離的一種控制。這種分離是由制度的實行所造成,並以低劣性(Inferiority)的觀念加諸於被歧視者。這種差別待遇與被歧視者的真正行為,並無相干。圖書館的差別待遇是指因個人的種族、年齡、性別及經濟環境等方面所造成的差別待遇,而非指圖書館服務項目中的限制,或因館員服務缺乏熱誠,專業水準不足造成服務品質上的差異等。以美國為例,發生圖書館差別待遇的現象,以公共圖書館居多,部分則存在於學校及學術性圖書館。 1960年美國公共圖書館曾對不同膚色的讀者,採取隔離性的服務。這種現況曾引起當時一些圖書館館員的注意,並向美國圖書館學會作證請求改善。在1961年美國圖書館學會下的知識自由委員會(Intellectual Freedom Committee)向學會提出一項修正案,重新確認,美國公民使用圖書館的權利,不應受到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立場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美國針對差別待遇的狀況從事許多調查。以受均等教育機會的調查為例,1966年的「柯爾曼報告」(Coleman Report)中顯示,絕大多數美國兒童受教育時受到種族隔離的差別待遇,尤其是黑人兒童。報告中認為黑人學生因為教學設備不足,因而影響了其學業成就,例如實驗室不足,每位學生圖書冊數較少,教科書供應不夠等。此外,「麥克柯雷斯調查」(McGrath Study)也附和柯爾曼的報告。該調查也顯示以黑人為主的大學院校只有50%至60%的教學水準可以達到一般的大學水準,而這些學校中只有35%的學校圖書館符合美國圖書館學會制訂的圖書館標準。顯示黑人受教育受到差別待遇。 除了因種族不同所引起的教育機會差別待遇外,就業機會也會因為性別或種族膚色而受到差別待遇。1969年美國圖書館學會下的圖書館行政部(Library Administration Division)針對少數民族就業狀況調查,調查範圍涵蓋學術、公共及各州立的圖書館。調查發現有84%的圖書館聘雇了少數民族的職員,然而在27%的專業職位中,少數民族只占其中的14%的職位。顯示少數民族在專業職位的晉升上受到差別待遇。 美國圖書館學會針對差別待遇的現象,曾於1939年提出保障讀者權利的「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經過數度修正後,於1967年最後修正共有6項條文,其中第1、2、5、6條均是對抗差別待遇,以保障作者及讀者權利的條文。 第1條指明圖書館館員的選書必須基於社區讀者的需求,不能因作者的種族國籍或其社會、政治、與宗教立場而被排除。 第2條指明圖書館應該提供各種立場的書刊,不能因為黨派或主義信仰不同而被排除。 第5條指出讀者使用圖書館的權利不能因其年齡、種族勺宗教、國籍、或其社會與政治立場的不同而被剝奪。 第6條指出圖書館的會議廳應該開放給任何有興趣的團體,不能因其信仰與性質而被限制。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差別待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