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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師範專修科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方彤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師範專修科乃高等師範學制的一種。民國二年(1913)教育部公布〔高等師範學校規程〕,規定高等師範學校專修科「於師範學校及中學校某科教員缺員時設之」,專修科之科目及授業時間由校長自訂,主要招收師範學校及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者,學制為二至三年,課程由學校臨時酌定。學生有公費和自費兩種。公費生畢業後服務四年,經教育總長指定職務及服務於邊遠地區者減為三年,自費生服務時間減半。民國八年(1919)教育部公布〔女子高等師範學校規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民國十一年(1922)頒布的〔學校系統改革案〕規定,為補足初級中學教員之不足,得設二年制師範專修科,附設於大學校教育科,或師範大學校;亦得設於師範學校或高級中學,招收師範學校及高級中學畢業生。一九四九年後,中國大陸設有獨立的高等師範專科學校,亦有附設於高等師範院校的專科班,旨在為初級中學培養合格的教師,其招生的對象為應屆高中畢業生,學制一般為二至三年,課程類型與本科相同。據一九七九年底統計,全國高等師範專科學校共有一○二所,師範院校大專班一七二個,在校學生共有十八萬多人。一九九三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出〔關於批准部分省(直轄市)進行培養專科程度小學教師試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將提高小學教師學歷程度和培養專科程度小學教師的工作列入教育發展和師資建設規劃。辦學形式靈活多樣,可以由中等師範學校附設小學教師高等師範專科班,也可由中等師範學校和高等師範學校聯合辦學。在學制上試行「三.二分段」制,即在三年制中等師範學校應屆畢業生中擇優錄取,然後再培養兩年。學生畢業後到小學任教。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師範專修科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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