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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秀教師獎勵制度(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蘇式冬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以二十三號令發布〔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該規定提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其中有突出貢獻者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的教師,同時頒發「人民教師」獎章和證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可參照此項暫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獎勵所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該規定中指出: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相應的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模範履行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1)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關心學生全面成長,教育育人,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2)認真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提高教育教學品質方面成績優異;(3)在科學研究、教育教學研究、技術推廣等方面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大的科學價值或者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4)在學校管理和服務、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者。
  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每兩年評獎一次。每次獎勵數按照教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五左右計。名額中的百分之十為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具體獎勵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統一組織領導,負責評審和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的獎勵人選。
  按該規定,對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的待遇,沒有實行職務工資制度的民辦教師,獲得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時,適當提高其補助費或統籌工資,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獲得者的事蹟,按該規定「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工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優秀教師獎勵制度(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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