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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科目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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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Required Course |
作者: | 楊思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必修科目是指所有的學生共同修讀規定的學科之意。今日吾人社會所需要的人才,一方面是能面對社會共同問題,具備高度解決能力的人才,同時個人所擁有的興趣和能力等,亦能充分的發揮並使其開花結果的人才,必須具備這兩種能力才可。基於此,在學校教育中,必須按照這兩項目標,將課程做有系統和有計畫的配置,而在課程安排中,因應不同的需要,做分化安排的就是共同課程和選修課程,共同課程一般又叫做必修課程。目前將科目分成必修和選修兩種,並個別做有機的組合,以編成教育課程的方式,在全世界的中等學校以上普遍的採用。 在有些國家和地區,也有分成全國性的共同必修,和地區性或學校性的共同必修。和此具有相對意義的即是選修,學生因應個人的興趣、進路和關心的分化,而選讀自已有興趣的科目,以達成分化的目標。 從學科發展史來看,美國的中等教育剛成立時,是以選修為主體的考慮(參見「選修科目」),也就是說,在綜合制中等教育中,將必修壓低至最少,而以多樣的課程選修做為基本原則的觀念,受到傳統上的支持。美國在一九五九年的〔柯南特報告書〕,和一九八○年代的教育改革運動,曾有擴大必修科目範圍的提案,但最後未被接受,仍維持原有小幅度的必修範圍。 一九一八年美國的中等教育改革委員會,發表有名的〔中等教育綱領〕建議書,將中等教育課程分為共同必修(constants)、專科選修(curriculum variables)及自由選修(free electives)的三領域,其中將共同必修定義在統一國民價值觀的學習,將共同必修視為培養公民素資的必備科目。 我國的現行課程中,從國中以上就分設有必修科目和選修科目,必修科目基本上定位在共同教養的意義,對這樣的做法,基本上大家皆無異議,而爭論的問題主要在必修的科目有那些,其範圍應該有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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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必修科目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