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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戶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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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yuè hù |
解釋:
1.古時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婦女,沒收入官為官妓,隸屬樂部,從事彈奏演唱,稱為「樂戶」。《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後泛指供奉皇室音樂的人家。《隋書.卷六七.裴蘊傳》:「蘊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齊、梁、陳樂家子弟,皆為樂戶。」 2.妓院。《喻世明言.卷一七.單符郎全州佳偶》:「春娘年十二歲,為亂兵所掠,轉賣在全州樂戶楊家,得錢十七千而去。」《醒世恆言.卷三六.蔡瑞虹忍辱報仇》:「徑載到武昌府,轉賣與樂戶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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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lè hù |
解釋:
在官府註冊,並編上名籍的妓女戶。《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有司奏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後為一般妓院的泛稱。《金瓶梅》第一回:「玉蓮亦年方二八,乃是樂戶人家女子,生得白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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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樂戶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Yüeh Hu |
作者: | 劉鳳學 |
日期: | 2004年11月 |
出處: | 舞蹈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古代有樂工供職於宮廷,從事樂舞表演,參予祭祀行事。樂工之來源多為犯人或政治犯之家屬,其職世代相襲。其中雖不乏傑出之專業人士,但其社會地位甚低;被視為賤民。北朝(西元386∼西元581)時之文獻始有樂戶之名稱。凡樂工及其家屬皆編入戶,持赤紙為籍,不屬郡縣。隋朝(西元581∼西元618)開皇元年(西元581)時,曾放前朝樂工為百姓。但至大業六年(西元610),又徵集北魏(西元386∼西元534),北齊(西元550∼西元577)及北周(西元557∼西元581)時之樂工子弟編入樂戶,歸太常寺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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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魏書.卷一百一十一》、《隋書.卷十五、卷二十七、卷六十七、卷七十八》、《通典.卷一百四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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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樂戶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